申 请 人:韩某某,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中宁县城新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马文华
职 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6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举报编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处理,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2021年9月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店铺“**”,营业执照为宁夏**商贸有限公司所开设店铺,支付13.11元购买“免洗枸杞”一份,购物订单编号为:**。由于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于2021年9月24举报商家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至12315平台,举报编号为:**。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反映枸杞存在异物、变质、破碎、发油、结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从申请人提供的图片上看,枸杞感官上不存在上述问题。申请人反映宁夏**商贸有限公司宣传“免洗”为虚假宣称,枸杞按照传统习惯直接嚼食,对枸杞中营养成分的吸收会更加充分,更有利于发挥枸杞的特有作用,但也按照个人生活习惯清洗后食用,枸杞本身不洗直接食用,也不会存在安全问题,综上,对申请人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同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法进行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举报人所开设网店宣传该销售商品为“免洗枸杞”,即代表其所销售商品是指以成熟的枸杞子原料,经挑选、干燥、分级、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直接食用的枸杞子。其产品属于精加工产品,产品属性应为预包装产品。如若被举报人所销售的并非为精加工的免洗可以直接食用的枸杞,则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故意误导消费者此商品为“免洗枸杞”,欺骗消费者购买假冒免洗枸杞,属于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全面展开调查核实,处理决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2021年9月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后,指派执法人员到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结果如下:1.产品经销商为宁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宁夏**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2.宁夏**商贸有限公司是经被申请人登记的合法经营主体,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主体资格合法。3.执法人员到宁夏**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宁夏中宁县**镇**市场*幢*号进行检查,对公司库房、包材间、商品展示区全面进行检查,公司整体环境卫生清洁、各功能区划分合理、产品摆放有序。4.经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证据资料核实,确认产品是其销售的产品。根据订单编号查询到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为净含量100g的袋装枸杞,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未找到库存商品,经负责人介绍,由于此款产品净含量小、利润低、快递成本大,已于2021年10月下架。申请人反映枸杞存在果粒不饱满,果肉少而干瘪,颜色不均匀,部分质地返软,表面呈油状,手感粘腻,结块、有异物,明显与正常枸杞不同的问题,从申请人提供的图片资料上看,枸杞感官正常,未发现上述问题,执法人员查看了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5.申请人反映宁夏**商贸有限公司宣传“免洗”为虚假宣传,因枸杞按照传统习惯直接嚼食,对枸杞中营养成分的吸收会更加充分,更有利于发挥枸杞的特有作用,但也可按照个人生活习惯清洗后食用,枸杞本身不洗直接食用,也不会存在安全问题,公司宣称“免洗”主要是告知消费者一般食用方法。6.执法人员索取了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资质、同批次产品枸杞检验报告,对相关资料逐一审核无误后,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宁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枸杞为预包装产品,枸杞预包装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本身就要经过清洗、沥干、脱蜡、烘干、脱柄、扬净、筛选、色选等一系列工艺流程制作而成。故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宁夏**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支付13.11元购买了免洗枸杞一份,订单编号:**。
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以其购买的枸杞存在“果粒不饱满,果肉少而干瘪,颜色不均匀,部分质地返软,表面呈油状,手感粘腻,结块,有异物,明显与正常枸杞不同。商家网店网页宣传为免洗即代表其所销售产品是指以成熟的枸杞子原料,经挑选、干燥、分级、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直接食用的枸杞子。商家属于虚假宣传,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且枸杞子存在异物、变质、破碎、发油、结块的颗粒,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
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线索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告知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后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企业宁夏**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宁夏中宁县**镇**市场*幢*号对公司库房、包材间、商品展示区全面进行了检查。
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结案反馈,反馈内容为:接到举报件后,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申请人反映枸杞子存在异物、变质、破碎、发油、结块,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从申请人提供的图片上看,枸杞感官上不存在上述问题,申请人反映宁夏**商贸有限公司宣传“免洗”为虚假宣传,枸杞按照传统习惯直接嚼食,对枸杞中营养成分的吸收会更加充分,更有利于发挥枸杞的特有作用,但也可按照个人生活习惯清洗后食用,枸杞本身不洗直接食用,也不会存在安全问题。综上,对申请人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消费者举报书;4.购买凭证截图;5.袋装枸杞照片3张;6.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记录截图;7.全国12315平台个人实名认证信息截图1份。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1.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宁市监复字〔2022〕08号);2.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宁夏**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委托加工协议;7.检验报告;8.枸杞生产工艺流程图;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0.执法人员实地核查照片。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的案件后,到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针对申请人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对该公司从经营资质、库房、包材间、商品展示区、产品检测报告等方面逐一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1月17日根据核查结果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答复。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关调查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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