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黑某某,住吴忠市同心县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公安局
住 所:中宁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花铎
职 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行罚决字**号《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4月20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行罚决字**号《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和绰号为“**”的债务人前往**镇**村要债时,在一户人家中看到多人在用麻将玩“推对子”,债务人“**”称欠其钱的人就在其中。申请人在屋里等“**”去要钱,过了不到半小时,公安局的人到场查赌博,并让所有在场的人把手机和车钥匙放下,申请人说明自己的来由,没有参与赌博,警察让申请人先将车钥匙放下,说人可以走,申请人就出来自己回了家。后申请人得知“**”等30多人被中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带走调查,两天后,申请人去派出所将车要回。
2022年2月21日,中宁县公安局**派出所的民警传唤申请人做笔录并说申请人参与了赌博。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了2021年12月15日同“**”到**找人要钱的经过。2022年2月23日,申请人接到中宁县公安局作出的中公(*)行罚决字**号《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罚款1900元。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4日22时许,在中宁县**镇**村丁某顺家中,马某为场主伙同杜某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马某、党某鑫、马某礼等30余人用麻将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申请人民警将其当场查获。后经查证,申请人当天开着一辆红色宝马车,将马某礼、马某涛、马某军等人拉到中宁县**镇**村丁某顺家的赌场内,申请人在赌场内用麻将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被查获后,申请人以上厕所为借口从赌场内逃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马某礼、马某涛、李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综合其他证据作出中公(*)行罚决字**号《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与马某俊(绰号**)在**镇**村因聚众赌博被中宁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申请人以其上厕所为借口离开查获地点。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综合其他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作出中公(*)行罚决字**号《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身份证(复印件);2.中公(*)行罚决字**号《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行政代理委托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行政复议案件答复;2.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被申请人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6.被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7.被申请人检查证及检查笔录;8.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9.辨认笔录;10.行政处罚审批表;11.罚款缴纳票据;12.黑某某前科查询证明;13.中宁县公安局传唤证及中宁县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14.询问笔录(黑某某);15.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6.中公(*)行罚决字**号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7.中宁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18.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送达回执;20.李某、马某礼、马某涛、宋某、马某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聚众用麻将以“推对子”的方式参与赌博,查获金额37448元,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且申请人正在缓刑期间,属情节严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中公(*)行罚决字**号《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称其未参与赌博,无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行罚决字**号《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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