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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宁政复议决字〔2022〕7号)
时间:2022-05-26 来源:中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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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勉某某,住中宁县徐套乡。

申  请  人:文某某,住中宁县徐套乡。

申  请  人:丁某某,住中宁县徐套乡。

申  请  人:文某某,住中宁县徐套乡。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徐套乡人民政府

 住      所:中宁县徐套乡乐园村

 法定代表人:袁永军

 职      务:乡长

 第  三  人:中宁县徐套乡**村村民委员会

 住      所:中宁县徐套乡

 主要负责人:丁某某

 职      务:村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3月14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中宁县徐套乡**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知晓**村相关行政事务和村内财产事务的真实情况。2022年2月8日,申请人向**村村民委员会会计文某某递交了一份《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当日第三人收到《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但第三人至今未作出答复。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递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其履行其法定职责追究第三人的相关人员不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并调查核实、责令第三人公开《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中的相关事项内容。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值班人员收到《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不予任何答复的行为显属行政不作为,严重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就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予以公布、公开。

被申请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截止期限是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便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份《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第三人准备需要村务公开的相关资料,2022年3月23日,第三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全部事项一一进行了答复。不存在答复人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村务公开范围,被答复人在《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事项中,**村撒不拉滩保护耕地上违法违规建造住房,牛场的相关情况、撒不拉滩流转后所剩的土地及宅基地截留克扣情况、大环境治理套取国家资金情况、村干部乱收管理费情况和村干部利用职权给自己的亲属违规确权情况,并不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为解答申请人的疑惑,第三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全部事项逐条进行了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属于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审批的事项,第三人在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后依照审批范围具体实施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造房屋、牛场,相关审批部门会依职权进行监督、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项属于村干部违纪违法事项,不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已经将相关问题交由纪检部门处理;属于村务公开的事项(即申请公开的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九项),第三人在经过整理汇总后,也对申请人详细进行了答复,能够说明第三人履行了村务公开的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请求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中宁县徐套乡**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2年2月8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第三人递交了一份《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相关村务信息,但第三人未作出答复。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又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职责,调查核实、责令第三人公开《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中的相关事项内容。但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1.《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复印件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1.行政复议答复书1份;2.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4.情况说明1份;5.关于印发《中宁县撒不拉滩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1份;6.客户明细对账单1份;7.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登记表(公示表)1份;8.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截图;9.乡村廉通平台统计表1份;10.财务公开表1份。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之规定,第三人有实行村务公开的义务,且在第三人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时,被申请人具有根据村民的反映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未进行调查核实,未完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对第三人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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