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宝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宁夏宝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宁县天仁名邸24-11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万 立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宁县财政局对有关招标代理公司开展了2020年度监督评价工作,发现你单位代理的“中宁县2019年滩羊种公羊良种补贴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如你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