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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2023年6月5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索引号 640521015/2023-0009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5 09: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有效性 有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5-5639933(环境影响评价室)传真电话:0955-5023697

通讯地址:宁夏中卫市中宁县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中宁县恩和镇片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中宁县白马乡、恩和镇、鸣沙镇

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宁夏鼎元鸿旭环境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中宁县白马乡、恩和镇、鸣沙镇,共56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区,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5°15′56″-106°04′24″,北纬:36°54′17″-37°44′07″之间。恩和项目区共划分出3个治理区,编号为:恩和镇治理区、鸣沙镇治理区、白马乡治理区;56个治理点,编号为:恩和镇第一治理点~恩和镇第十二治理点、鸣沙镇第一治理点~鸣沙镇第二十八治理点、白马乡第一治理点~白马乡第十六治理点。,其中5个粘土矿,6个砂岩矿,45个砂石料矿。本项目总投资4610.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95.4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90.03%,环保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收集、储存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固废均可妥善处理。

1.废气:施工期严格遵循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管控要求,临时堆土场场采用纤维网遮盖+围挡、渣土车辆密闭运输、风速超过五级时停止土方开挖施工作业,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限值要求。

2.废水: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期间产生少量的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人员入厕依托附近村民家设施。

3.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交通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设备,采用隔声减震措施,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施工人员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每日清运至附近垃圾转运站处置。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可全部利用,不产生多余弃土。

5.水土流失污染防治措施:以施工区为重点防治区域,工程与施工措施相结合,形成完整的防治体系。在防护工程的安排上,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根据不同施工断面,采取分区防治措施。在临时堆土位置,以土地整治和绿化措施相结合,建立综合防治体系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通过土石方工程消除地质灾害,修复破坏的地形地貌,重建植被,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及土地资源,可以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和基本恢复。

6.生态恢复措施:本项目施工期间将对地表土体产生扰动,施工过程将新增土壤侵蚀量。通过减小土石方工程量、只对矿坑遭到破坏的地貌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地貌等方式降低施工期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工程竣工后及时覆土恢复地表植被。严禁乱倾倒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定点存放,及时外运处置,避免污染土壤。待工程完工后,将表层土复位,恢复原有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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