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1015/2021-00334 | 文号 | 中宁环(评)函〔2021〕32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28 10: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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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夏琪昌源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中宁县琪昌源洁净煤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宁夏中卫市中宁县石空镇宁夏琪昌源煤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区域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5度36分54.802秒,北纬37度35分23.448秒,占地面积共计6000m2。项目利用宁夏琪昌源煤业有限公司厂区现有闲置原煤库建设全封闭煤仓1座,仓内配备雾泡喷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配备地磅、装载机及运输车辆,厂区地面及进厂道路全部硬化。本项目建设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7.0万元,占总投资的7.40%,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防治等。
经审查,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煤仓全封闭建设,煤炭装卸在全封闭煤仓内进行,内设雾泡喷淋设施1套,定期对煤堆洒水,厂区所有道路硬化,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不得超载,遮盖篷布,及时清理路面,项目配备洒水车1辆,定期洒水抑尘;运营过程中加强运输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规定的煤炭工业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为车辆冲洗废水,依托琪昌源公司现有厂区出口处设置的洗车平台、导水槽及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设备进行隔声、减振,运营期加强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运输车辆限速,禁止鸣笛,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垃圾,沉淀池煤泥定期清理后同成品煤炭一同外售。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它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加大植树造林绿化面积,达到降尘减噪、美化环境的目的。
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关于同意《中宁县琪昌源洁净煤配送中心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