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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宁县鑫力砼业制品有限公司 混凝土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索引号 640521015/2021-00277 文号 中宁环(评)函〔2021〕31号 生成日期 2021-06-25 09:56: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有效性 有效

中宁县鑫力砼业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宁县鑫力砼业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是在中宁县鑫力砼业制品有限公司原有厂区预留空地建设一条混凝土生产线,配套建设一座全封闭式原料库、2座水泥筒仓和1座粉煤灰筒仓。项目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15万m3(折合约37.5万t/a)混凝土。项目总投资150万元,28.5万元为环保投资,主要用于营运期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措施。

经审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红线之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营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扬尘、噪声、固废污染。

(二)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水泥筒、粉煤灰筒仓产生粉尘经筒仓仓顶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排放须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10mg/m3)。

搅拌机产生的粉尘经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10mg/m3)。

项目水洗砂、水洗石运输、存储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粉尘,主要采取将水洗砂、水洗石采用遮盖篷布的汽车运输至混凝土搅拌站封闭式原料库内,装卸物料时用洒水车洒水抑尘;输送带设置全封闭管廊;厂区内汽车运输通道均采用混凝土硬化;运输时及时对厂区内道路洒水抑尘,大风天气增加洒水频次,并安排专人及时清洁运输道路;同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厂区设置车辆限速行驶等综合管理措施。项目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粉尘(颗粒物)须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限值要求(0.5mg/m3)。

(三)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项目混凝土生产工艺用水进入产品;混凝土搅拌机清洗用水、混凝土运输罐车清洗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洒水抑尘用水全部损耗。

(四)运营期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沉淀池产生的沉渣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主要成分均为混凝土,返回生产线综合利用。

(五)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工程建成后,须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它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加大植树造林绿化面积,达到降尘降噪、美化环境的目的。

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关于同意《中宁县鑫力砼业制品有限公司 混凝土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pdf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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