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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宁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责任规定得通知

索引号 640521025/2022-00098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03 16:53: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全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效能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水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从事“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应急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坚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抽查检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执法效能,切实加强对危化、工贸、矿山领域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抽查检查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为保障自身依法履职,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按照“双随机”抽查安排和要求,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按照工作计划虽未履行,但未超过法定或规定时限的;

(二)已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开展检查,但因技术限制等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事件或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违反相关规范、违法启用设备设施等行为而发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因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改造、非法使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已发现未及时处置的除外;

(六)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的限制未能及时发现所存在问题,导致问题无法定性的;

(七)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八)双随机检查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已向上级机关进行书面请示但未在合理时间得到答复,行政执法人员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

(九)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方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致使双随机检查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作出错误行政执法行为的;

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配合、妨碍执法或案件利益相关方、证人不愿配合调查、不履行举证义务等行为,致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及时自行纠正或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依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双随机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能够主动、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责任案件调查的;

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或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或者纪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进行。

第十一条 对于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应当及时提供论证意见,加强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局应当为开展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的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记录设备,方便及时记录、存储可能影响执法的具有干预、过问、威胁、侮辱等性质的信息。

十三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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