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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1021/2022-00004 文号 中宁卫发〔2022〕2号 生成日期 2022-04-19 11:14: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公共卫生科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卫生院:

为构建体系健全、功能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筑牢我县公共卫生防护网、隔离墙,为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提供有力网底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关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平急结合”,以应急状态下疫情处置为重点,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机构和能力建设,织牢织密公共卫生防护网,提升基层公共卫生和应急工作能力。2022年5月底前实现村(居)全覆盖,到2022年底,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基本健全,工作制度基本完善,协调组织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村(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不断提高,公共卫生基层网底全面夯实。

二、依法设置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全县各村(居)设置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局工作指导。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主任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成员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优先推选具有公共卫生专业特长或背景人员、村(居)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

三、明确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与公共卫生相关的工作。

1.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宣传传染病防治和卫生应急相关知识,动员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康促进行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

2.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动员,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苗接种、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收集报告涉及疫情等卫生健康重要信息。

3.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孽生地。

4.做好辖区内老龄政策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落实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

5.协助完成全民健康水平提升行动工作任务,每年分析一次辖区村(居)民健康状况。

6.协助完成其他卫生健康工作。

(二)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应急状态下疫情防控职能。

1.做好重点人员落地核查。配合公安、卫生健康、工信等部门对推送的涉疫重点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逐一开展落地核查,及时汇总排查工作情况并按时上报。配合对本村(居)内涉疫重点人员落实健康告知、健康状况问诊、健康信息验证、筛查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根据日常排查掌握情况及线索,及早发现并上报疫情在村(居)传播扩散的风险隐患和防控漏洞。

2.配合处置辖区疫情。按照属地疫情指挥部门安排,对密切接触人员和高风险人员进行核查,配合落实村(居)排查、人员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筛查检测、送医治疗、终末消毒、场所封闭等疫情防控措施。会同公安机关组成监控和服务团队,对纳入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和服务、确保居家隔离期间人员不外出、基本生活有保障。

3.做好封闭封控管理。配合对涉疫村(居)落实有关封闭封控管理措施。配合引导村(居)内的商贸服务、娱乐场所、餐饮、商铺、群众性健身文化活动场所落实停业等要求。对出现相关疾病疑似症状的人员,协助及时联系120救护车送定点医院排查。关注和协调解决残疾人、独居老人、外出就医等人群的特殊需求,协调困难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保障。

4.加强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加强对村(居)民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加强对群众的心理疏导,营造“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防控氛围,维护村(居)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依法设置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的重大意义 ,要将建设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作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重要任务,切实将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为各村提供便利和保障支持。

(二)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工作落实。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要加强工作督促指导,积极推进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落细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到设置规范化、工作制度化、运行常态化。

(三)保证建设成效,提升服务水平。为扎实推进全县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于3月20日前上报设立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实施方案和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负责人统计表(见附件1),并于4月30日前上报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情况进度报表(见附件2),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在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置工作并实质性运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联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居)公共卫生委员工作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人员工作水平。

县卫生健康局联系人:罗兵,联系电话:0955-5031051


附件:1.中宁县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负责人统计表.pdf

      2.中宁县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情况进度报表.pdf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        中宁县民政局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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