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1013/2023-0002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4-07 09:06: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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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帮助中宁县城镇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就业创业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办发〔202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0〕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宁县202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安置对象
安置具有中宁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县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并在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12类人员。
1. 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指具有中宁县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安置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在各乡镇(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性服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安置期限、在岗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安置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中宁县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月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不符合安置对象的人员
(1)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查期间的;
(2)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在公益性岗位工作;
(3)安置公益性岗位后自动放弃的;
(4)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或正在享受创业贷款的人员;
(6)无就业意愿、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7)直系亲属是公职人员;
(8)有两套住宅房、一套营业房及营运车辆的人员;
(9)失信人员;
(10)已享受过公益岗安置的人员。
五、报名所需资料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失业登记,且持就业困难认定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就业创业信息表》、社会保障卡、《大学毕业证书》、《残疾证》、《退伍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一寸近期免冠照一张。
六、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4日报名
报名地点:本人户籍所在乡镇(社区)民生服务中心
七、审核、公示、安置
各乡镇(社区)负责组织申报,并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报名、初审、网上认定、入户调查,确定安置对象。复审、公示、安置等工作,由中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各用人单位开发的岗位需求安置分配。
八、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要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就业状况不实或虚假申报的,发现后直接取消其安置资格。
2.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按通知要求时限到相关单位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或不按时到服务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所空缺岗位安置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举报电话:0955-5021317
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