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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报告

索引号 640521025/2024-0004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2 17:2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2023年3月27日7时15分许,大唐中宁200MV/800MWh共享储能项目在试验桩打孔过程中,因旋挖钻机立柱上方的连接器坠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3年5月26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厅)(试行)》〔2022〕15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要求,县安委办成立了事故评估组对中宁县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进行检查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县安委办的工作要求,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2024年3月20日成立了中宁县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并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纪委监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参加事故评估工作。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中宁县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通过调阅“3·27”事故案卷资料,对接“3·27”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3·27”事故调查报告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按照“3·27”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行政处罚4人,已落实到位。

1.陆某,男,广西永晋建设有限公司带班班长。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陆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2.彭某遥,男,广西永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彭某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3.黄某新,男,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总监。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黄某新处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4.蒋某强,男,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蒋某强处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二)事故责任单位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3·27”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处罚的单位3个,已落实到位。

1.广西永晋建设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广西永晋建设有限公司处叁拾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2.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处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3.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宁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警示约谈。

处理结果: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中宁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应急管理部门已对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警示约谈。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中宁县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相关事故责任单位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3·27”事故发生后,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永晋建设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宁县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一是针对“3.27”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等内容对全体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事故教育,并对所有人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二是强化设备物资安全管理,进一步压实机械设备进退场检查验收、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型号和性能满足施工要求。三是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工作制度,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和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及采取的安全保证措施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所有作业人员了解作业任务内容、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等要求。四是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及时掌握现场作业人员岗位技能水平和在职情况,组织新入场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试,进一步加强现场巡查质量,禁止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严格做到“四不伤害”。五是在事故发生后,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部对宁夏分公司工程建设部主任薛某华,兼任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经济考核;对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郭某生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15%的经济考核;对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康某旺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经济考核;对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督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高某浩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15%的经济考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项目经理蒋某强、安全总监黄某新、工地经理杨某清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及经济罚款,并调离该项目部。广西永晋建设有限公司因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项目总承包方提前终止施工合同。

2024年3月26日,事故评估组现场检查了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情况,提出进一步整改的措施,提出的问题均已整改。

四、检查评估结论

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追责问责均已落实到位,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较好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五、“3·27”事故评估组组成名单

组  长:苏军平县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郭宁江县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杨烨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学仲   县纪委监委二级主任科员

        王  智  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王  秉  发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万  煜  县总工会副主席

        赵  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中宁县大唐中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27”一般坍塌事故评估组(代章)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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