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环(评)函〔2023〕26 号
宁夏天元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宁夏天元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原料、成品储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宁夏天元化工有限公司厂内,中心地理坐标:E:105°42′12.418″,N:37°37′0.844″。本项目占地面积369.9㎡,主要建设1台液碱储罐、1台液体福美钠储罐、1座危废暂存间及1座硝酸储存间,危险废物暂存库主要暂存二氧化硒生产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硒残渣,属于含硒废物。项目总投资1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0万元,占总投资的15.2%,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环境风险评价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营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废气有二硫化碳和臭气。危废暂存库只贮存1种危险废物(二氧化硒残渣),二氧化硒残渣用密封铁桶收集不产生废气,原料、成品储存区中液碱、液体福美钠罐区卸料、储存过程不产生废气,溶碱储槽母液、液碱混合过程中,由于母液中含有少量未反应的二甲胺、二硫化碳,产生少量混合废气通过管道进入现有溶碱工段碱液喷淋设施处理后,经1根18m高的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限值。
(三)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不产生废水。
(四)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噪声主要来源于卸车泵、打料泵及装车泵等设备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有效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有二氧化硒残渣,由密封铁桶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安全处置。
(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需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本项目危废暂存间、液碱、液体福美钠罐区及硝酸储存间均按重点防渗区进行管理,重点防渗区地面及墙裙、导流槽、应急池防渗要求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杜绝防渗不当或老化,罐区设置水泥混凝土围堰,增加围堰高度至1.4m,防止危废流失渗漏造成区域及地下水污染。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中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你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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