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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宁夏蒙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然气调峰、储运、LNG生产加工和后期氢能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23年02月21日 作者: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来源: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宁夏蒙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宁夏蒙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然气调峰、储运、LNG生产加工和后期氢能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中卫市中宁县工业园区,项目区域北至黄桥至幸福村路,西至南山公园。项目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7°26′31.689″、东经105°43′15.005″,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天然气的液化、储存、配套的加油加气充电站及公辅设施。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2.5万元,占总投资的0.33%,环保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收集、储存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燃烧废气和含烃废气。1.有组织废气(燃烧废气)。本项目采用采暖锅炉1座、导热油炉1座以及火炬1座。采暖热水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燃烧后废气经1根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导热油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燃烧后经1根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火炬长明灯燃烧废气经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采暖锅炉及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排放的烟尘、SO2和NOX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火炬长明灯燃烧废气产生的烟尘、SO2和NOX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2.无组织废气(含烃废气)。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储罐呼吸废气、装车废气以及设备与管线动静密封无组织废气。拟在输油管及油气回收管连接成处加装油气回收装置进而有效收集非甲烷总烃,对设备与管线动静密封无组织废气定期开展LDAR工作。本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软水装置排水、锅炉排污水,通过设置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统一排入园区管网,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空压制氮站、泵房、压缩机厂房以及冷剂储存区。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科学布置,将水泵等设备安装于专用房间内,通过墙体隔声降噪,并对振动较大的设备安装减振垫圈等综合降噪措施,场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后,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分子筛、废MEDA过滤活性炭、废重烃吸附剂、废脱汞催化剂、废润滑油、粉尘。

废离子交换树脂及废分子筛定期由原料厂家回收进行再生利用;废MEDA过滤活性炭、废重烃吸附剂、废脱汞催化剂、废润滑油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过滤分离器分离出的粉尘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导热油每五年更换一次,由导热油炉厂家进行更换后回收利用。

(六)地下水防渗

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水池防渗性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后黏土层(渗透系数≤1.0×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10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七)环境管理及风险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定期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项目环境风险主要为液化天然气、重烃、乙烯、丙烷、异戊烷等危险物质的泄漏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通过加强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防范措施,设备、装置等方面安全防范措施,做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总量控制目标

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须控制在2.206吨/年、0.625吨/年、3.3吨/年以内。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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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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