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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宁夏通达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续建原料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22年10月08日 作者: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来源: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中宁环(评)函〔2022〕30号

宁夏通达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宁夏通达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续建原料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通达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续建原料破碎项目位于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项目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5度40分40.239秒、北纬37度25分19.882秒。用地面积为3300m²。项目主要是将外购电石破碎成原有乙炔生产线需要的粒径,以满足生产需要。项目主要新建一座1500㎡的原料车间(位于厂区东南侧),一座建筑面积为500㎡办公室,一套75kW的破碎装置,年破碎电石1200t,厂区内部分道路硬化,其他设施设备依托原有。本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6%,主要用于施工期的废气治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经审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是建筑施工产生的扬尘、交通运输等引起的扬尘、建筑施工中开挖土方、打桩、平整土地产生的粉尘必须严格遵循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管控要求,施工区域设置围挡、物料分区合理堆放、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风速超过五级时停止土方开挖施工作业,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限值要求。

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电石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297-1996)中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漱废水,直接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交通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设备,采用隔声减震措施,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晚10:00-晨6:00产生噪声的机械设施作业

运营期的噪声源主要有颚式破碎机、装载机等设备,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强度为80-95dB(A)。必须采用低噪声设备同时提高厂区绿化,起到一定的隔声降噪作用,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每日清运至附近垃圾转运站处置,收集的粉尘作为乙炔生成原料回收利用。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需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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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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