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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宁夏国宁智诚新能源设备制造(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作者: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来源: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宁夏国宁智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宁夏国宁智诚新能源设备制造(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内容基本全面,总体结论可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工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7°36'33.798",东经105°45'42.608",占地面积100000m2(约合150亩),主要建设:生产车间3栋,包括光伏支架生产单元,光伏逆变器生产单元,储能PACK电池生产单元,低压电力电缆生产单元;库房1栋,办公楼1栋,宿舍楼1栋,食堂1栋,配电室1栋,辅助用房1栋,隔油池、化粪池等附属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125225.7万元,环保投资1020万元,占总投资的0.76%。,环保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收集、储存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

经审查,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环境风险评价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饮食业油烟,建设单位拟选用焊接烟尘净化器、车间内脉冲抽屉式集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油烟净化器等措施进行处理,项目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排至中宁工业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冲床、折弯机、电焊机、剪板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屏蔽及距离衰减等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后,固体废物主要有废边角料、废乳化液、焊渣、废包装材料、残次品、废油墨瓶、废活性炭、废UV灯管、生活垃圾、焊接烟尘。

废边角料、焊渣、废包装材料、残次品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废乳化液、废油墨瓶、废活性炭、废UV灯管集中收集单独定点存放于位于库房内的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统一交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焊接烟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六)地下水防渗

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地面、裙角、导流槽采取防渗、防腐措施及采用坚固材料,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要求进行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10-10cm/s。隔油池、化粪池防渗层防渗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对办公区、生活区、厂区道路等进行简单防渗,采取一般地面硬化。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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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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