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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宁夏浩通工贸有限公司 资源化利用废弃沙石和建筑垃圾年产50万吨 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重新报批)》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作者: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来源: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宁夏浩通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宁夏浩通工贸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废弃沙石和建筑垃圾年产50万吨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报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内容基本全面,总体结论可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0年你公司租赁中宁县隆鑫实业有限公司闲置车间,建设“资源化利用废弃沙石和建筑垃圾年产50万吨机制砂项目”,市生态环境中宁县分局于2020年12月21日批准(中宁环(评)函[2020]52号),批复生产规模为50万吨机制砂,在建设过程中,你公司优化了产品方案,将年产50万吨机制砂项目,变更为1条年产20万t/a石子生产线和1条年产30万t/a机制砂生产线。经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新增产品石子,新增了石子生产工艺破碎筛分,并导致颗粒物排放量增加10%以上,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新堡镇,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5°39′27.315″,北纬37°25′36.467″。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1667m2,均为租赁现有厂区。项目拟投资932.76万元,在厂区内建设1条年产量20万t/a石子生产线,1条30万t/a机制砂生产线。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原有废弃厂房,建成1座生产车间、1座建筑垃圾库、1座尾矿仓库、1座石子成品库以及2座机制砂成品库。目前本项目石子生产线尚未建成,总投资932.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5.36%,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经审查,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等进行项目建设。自本批复下达后,原关于同意《宁夏浩通工贸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废弃沙石和建筑垃圾年产50万吨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宁环(评)函〔2022〕52号),自动失效。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废气为原料的贮存、运输、破碎、筛分产生的颗粒物,石子成品和机制砂成品贮存产生的颗粒物。

本项目原料库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设置喷淋装置,除尘效率为74%,厂房密闭,无组织颗粒物控制效率为99%;原料破碎时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按90%计,除尘器除尘效率达到99.7%;筛分时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按90%计,除尘器除尘效率达到99.7%;产品库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设置喷淋装置,除尘效率为74%,厂房密闭,无组织颗粒物控制效率为99%。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置,无组织颗粒物及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进入清水池,全部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洗漱废水泼洒抑尘。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合理布置噪声污染源,将主要生产设备都安装在厂房内。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部分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音、柔性连接等措施。加强车辆的管理,设置禁鸣标志。厂区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废渣。设置垃圾收集箱用于收集生活垃圾,拉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清理后外售;沉淀池废渣收集晾晒后外售。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工程建成后,须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你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严格落实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方案,加大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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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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