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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项目 宁夏中宁县张裕沟(国道109至滨河大道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22年04月28日 作者: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来源: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中宁县水务局:

你局报来《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项目宁夏中宁县张裕沟(国道109至滨河大道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宁县石空镇新桥村,主要对张峪沟国道109至滨河大道段进行岸坡防护、建筑物翻建、新建巡护道路,疏通排洪、排水通道,防护岸坡滑塌淤积沟道;线路综合治理长度2.31km(桩号0+000-2+312),设计流量为83.1m3/s,护坡砌护长4.66km。项目总投资1104.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3万元,占总投资的8.42%,主要用于施工期的废气治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规定,属于“鼓励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局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和生态治理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扬尘主要来自土方开挖、堆放及交通运输等引起的扬尘。严格落实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管控要求,通过采取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抑尘,道路硬化、运输车辆及堆土加盖篷布,风速超过五级时应停止施工作业以及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等环保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如厕依托附近村民设施,生活污水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交通噪声。通过围墙屏蔽、选用低噪施工设备、采取柔性连接、防震减震等措施,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场所产生施工人员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施工单位在每天施工结束时清运至附近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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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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