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办公室、中心:
现将《中宁县工信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宁县工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规范,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中宁县工信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中宁县工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宁县工信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
1 | 民爆领域安全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许可、销售安全的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附件2:
中宁县工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部门内部)
序号 | 抽查任务 | 抽查事项 | 抽查 比例 | 检查 对象 | 抽查 类型 | 实施抽查办公室(中心) | 完成时限 |
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检查 | 1. 证照齐全情况;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自用食堂安全检查 | 企业C类 100% | 全县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 定向 | 节能监察中心 信息管理办公室 | 2024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