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1044/2024-00059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6 10:2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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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室 |
有效性 | 有效 |
一、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已脱贫人口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范围
(一)参保缴费资助
2024年度个人缴费及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标准。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持我区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我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立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优化资助参保政策,对我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380元,个人不缴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05元,个人缴费75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270元,个人缴费110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定额补助180元,个人缴费200元。
(二)医疗费用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分类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类别 | 救助方式 | 救助起付线 (元) | 救助比例 | 年度救助限额 (万元) | 倾斜救助 |
特困人员 | 一站式结算 | 0 | 100% | 5 | 经 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千元以上的部分, 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11万元。 |
孤儿 | 一站式结算 | 0 | 100% | 5 |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一站式结算 | 0 | 80% | 5 | |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 一站式结算 | 0 | 80% | 5 | |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一站式结算 | 0 | 80% | 5 |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依申请救助 | 3000 | 70% | 16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一站式结算 | 3000 | 70% | 1 6 | |
已脱贫人口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对象(剩余合规费用达到2万元) | 依申请救助 | 5000 | 70% | 16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剩余合规费用达到2万元) | 依申请救助 | 7000 | 60% | 16 | |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三、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三)医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出院证)。
四、不予救助情形
(一)未规范转诊(包括:未转诊未备案、未转诊仅备案、自行要求转诊)不纳入医疗救助、倾斜救助。
(二)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
(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收入方面,年度个人医疗自付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且在扣除年度个人自付费用之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低保标准的3倍;
(3)财产方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不超过48个月对应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4)机动车方面,允许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拥有一辆10万元以内的消费型机动车。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5)住房方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居住用途住房(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的,或居住用途住房1套以上的,且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及其他高档消费行为的;
(8)家庭财产应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1)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
(2)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3)申请人家庭财产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六、认定程序
(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认定,确认公示的程序进行。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三)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拟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示无关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认定工作。
(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书、承诺书、出院发票或结算单等相关资料。
(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提出身份认定申请,不得超过医疗费用发生次年的第一季度。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