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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索引号 640521044/2024-0005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6 10:2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征缴信息室2
有效性 有效

一、参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1具有我县户籍、非我县户籍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2在我县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3在我县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省区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4)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时间、待遇享受时间

2024年度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2392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41月1日12月31日

(三)缴费方式

新参保的人员持户口簿、学生证明、居住证等材料到所在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登记手续,也可在“我的宁夏”APP上自助办理登记手续。已参保的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身份证通过中宁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代办点(便民金融服务点)、柜台、手机银行、 ATM机、“黄河银行”微信公众号、“我的宁夏”APP等渠道自行选择缴费。

(四)普通人群、特殊群体个人缴费标准及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标准

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持我县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我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立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优化资助参保政策,对我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380元,个人不缴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05元,个人缴费75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270元,个人缴费110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定额补助180元,个人缴费200元。

(五)动态参保缴费政策

允许我县包括12种特殊困难群体以及2024年刑满释放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保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在职职工、当年退出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仅限当年6月30日后新入校学生),可在集中缴费期后参保缴费,缴纳全年费用后,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待遇政策

(一)普通门诊保障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370元,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为60%,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报销比例为70%。

(二)门诊大病保障

城乡居民门诊大病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除肾透析、苯丙酮尿症外,其他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确定为60%。取得《门诊大病处方本》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时,起付标准500元以内的门诊大病费用按50%支付;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大病费用按原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三)住院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原标准的70%计算。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各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各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乙等

三级甲等

一级

二级

三级乙等

三级甲等


200

400

700

1000

90

87

75

55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额及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大病费用时,只计算一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额。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中卫市起付标准为9500元。

分段

年度个人负担合理医疗费用(元)

普通参保人员

普通疾病

20种大病

1

起付额-100000

60

61

2

100001-200000

61

63

3

200001-300000

62

64

4

300001-400000

63

65

5

400001-500000

66

68

6

500001以上

70

73

(五)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人员;(2)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高龄低收入老年人;(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7)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8)已脱贫人口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对象;(9)因病致贫重病患者;(10)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1)特困人员、孤儿。给予100%救助,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千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救助,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千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3千元起付线及以上的剩余合规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4)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对象。已脱贫人口中发生高额费用的大病患者,年度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合规费用达到2万元,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年度累计超过5千元起付线及以上的剩余合规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各类补充保险、医保三项目录外费用后,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并且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超过7千元起付线及以上的剩余合规费用,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暂按78号令执行:年度住院合规费用70%实行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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