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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问答

索引号 640521023/2024-0001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5 16:4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有效性 有效

问题1:没有经过批准,私自占用土地违法吗?如果违法,会受到什么处罚?

回答:违法占地是土地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违法占地行为有四种主要的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二是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也属于违法占地。例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却隐瞒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宅基地的证明,骗取批准新的宅基地。三是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四是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例如,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

违法占地的责任承担:一是行政处罚。当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多占的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以及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二是追究行政责任。违法占地的行为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具体处分应当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是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占地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占地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处罚: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②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③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④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⑤非法占用草原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

问题2:擅自取土违法吗?

回答:擅自取土违法是否违法需要从行为和用途两个方面来综合判断,即“从哪里取、用于干什么”。

首先,从“从哪里取”。从地类来讲,取土涉及林地、耕地、园地等农用地,也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那么,在林地内取土,造成林地破坏和林木毁坏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耕地内取土,造成耕地破坏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区域位置来讲,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道管理区等特殊管理区域内取土的,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因取土造成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行为如情节严重,还将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用于干什么”。土壤的用途很广,如用于土地整理,以改良土壤地力;少量取土用于村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等,是不违法的。凡是取土用于制作砖瓦、水泥等各类黏土、开采含砂(石)量高的土壤用于洗砂(石)、制砂或用于提取土壤中的金属或非金属矿,形成了具有价值的工业产品且用于经营等行为,就可能非法开采行为了。情节严重的,面临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一种行为可能涉及多种违法行为,如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作砖瓦的行为,涉嫌破坏耕地(林地)和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了。

那么,我们要如何取土呢?村民建房经审批后,可在审批部门指导下实施,但开挖取土不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所开挖土方不能填埋压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村组修路、筑坝等基础设施建设需使用林地取土的,可经当地林业部门许可后实施;大型项目建设需要就地或异地取土,还是经县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核实后出具意见。任何以建房、修路、生态修复等取土为名,进行非法开采的,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题3: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违法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如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违法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完善手续的,除按照一般项目报批建设用地的程序提交相关报件外,还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据材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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