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1016/2022-0006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11-10 14:02: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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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部门 | 中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切实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自2007年我县开征垃圾处理费以来,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征收渠道不畅、征收范围覆盖不全、征缴率偏低等问题和不足。为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新的政策,制定适应社会发展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范,势在必行。随着国家生活垃圾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县生活垃圾处理工艺,由过去的简易填埋发展到卫生填埋与焚烧发电相结合的方式,生活垃圾无害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也随之增加。
目前,我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宁政发〔2007〕88号)进行管理征收,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对拒缴、欠缴等行为,无强力措施。征收率较低,于2021年1月11日废除,为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了本征收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正);
4.《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5.《关于公布中宁县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中宁发改发〔2020〕64号)。
三、主要内容
《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法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征收对象,部门监管职责;第二章征收范围(第七条):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八条):明确了适用于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布的标准;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垃圾处理费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明确了处罚依据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明确了施行时间。
附件: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8日
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
序号 | 收费对象 | 标准(元) | 计量单位 | 备注 | |||
1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 2 | 人/月 | 按上年在册人数统计 | |||
2 | 城市(镇)常住人口 | 4 | 户/月 | ||||
3 | 城市(镇)暂住人口 | 1 | 人/月 | ||||
4 | 餐饮业 | 100平方米以下 | 0.8 | 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
100-300平方米 | 0.7 | 平方米/月 | |||||
300平方米以上 | 0.6 | 平方米/月 | |||||
5 | 休闲娱乐场所 | 100平方米以下 | 0.7 | 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
100-300平方米 | 0.6 | 平方米/月 | |||||
300平方米以上 | 0.5 | 平方米/月 | |||||
6 | 商业场所 | 100平方米以下 | 0.6 | 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收 | ||
100-300平方米 | 0.5 | 平方米/月 | |||||
300平方米以上 | 0.4 | 平方米/月 | |||||
7 | 宾馆、旅社 | 3 | 床位/月 | 按床位计收 | |||
8 | 医院 | 2 | 床位/月 | 按床位计收 | |||
9 | 营运车辆 | 出租小客车 | 3 | 辆/月 | |||
中、大型客车 | 6 | 辆/月 | |||||
货物运输车 | 10 | 辆/月 | |||||
10 | 养殖、屠宰场等垃圾 | 代运 | 20 | 吨 | 按实际产生量计收 | ||
自运 | 10 | 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