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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8年05月27日 作者: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23


中宁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及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地税局、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依法合规、属地管理、群众自愿”的基本思路,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在稳定现有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政策标准和确保每户至少置换安置1套住房的基础上,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过渡时间,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住房需求。

二、实施范围

对以下项目需征收的企业或个人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

(一)列入国家住建部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且未组织实施的集中连片农房改造项目。

(二)道路、公园广场、市政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三、补偿标准

货币化安置采取现金补偿方式,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主支配。具体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政策性补助费。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户500元∕月(多层过渡期限为18个月、小高层过渡期限为24个月),提前安置的,安置费以实际安置时限计算,超过安置期限的,安置费顺延另计。

2.搬迁补助费:按每户3000元,分两次补助

3.停产、停业损失费生产、营业及办公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格的10%一次性补偿。

(三)政策性奖励。按照具体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提前签约并搬迁完毕的,按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困难补助持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家庭及孤儿家庭、五保户困难家庭(以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原件为准)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经有关部门核实,每户给予3000元的困难补助费。

(五)货币补偿安置费。在稳定现有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政策标准的基础上,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人所置换房屋面积2920元/平方米价格计算给予货币补偿。(置换房屋面积按照具体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有关规定计算)

四、资金保障

(一)财政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银行贷款保障。通过“统贷统还”模式,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融资贷款,筹措货币化安置资金。

(三)贷款资金偿还。为有效防范政府信贷风险,棚户区货币化安置贷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做好贷款资金测算、偿还等工作。

五、资金支付

货币化补偿资金在双方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货币化安置协议》,且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款在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六、其他事项

(一)县人民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及安置工作。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相关部门要完善制度、严格监管,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宣传力度,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营造浓厚氛围。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宁安镇、新堡镇县城区划内范围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本方案试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性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经或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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