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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贴办法(2020年)

索引号 640521013/2021-0009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3 11:28: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收入,顺利实现脱贫目标,助力全县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中宁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中宁县推进脱贫富民战略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健全转移就业奖补政策,促进就业扶贫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补助对象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劳动力(女18-55周岁,男18-60周岁),对有劳动能力,在扶贫车间(基地)或就地就近就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最大不超过65岁。奖补实施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第三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贴应坚持自愿申请、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转移就业人员分为在企业就业、由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转移就业和灵活就业三种情况。奖励补助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以户为单位)年劳务收入达到1万元补助1000元,年劳务收入达到2万元补助1500元,最高补助为年劳务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的补助2000元。奖励资金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列支,对已享受到户补贴资金最高限额的,不再享受转移就业奖励补贴。

第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需主动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家庭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企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和工资证明。

(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由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转移就业的,依据转移就业前在乡镇的备案材料,提供工资发放表、务工期间的工种(如砌筑、抹灰管理、采摘、植树等)、务工时间、务工期间总收入,并由劳务经纪人签字确认。

(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灵活转移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就业期间的工种(如砌筑、抹灰管理、采摘、植树等)、务工时间、务工期间总收入,服务对象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签字证明,并由村、组干部签字证明。

第六条 受理程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第五条所要求资料后,本人向所在村委会申请,村委会登记造册上报,乡镇扶贫工作站会同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初审,乡镇审核,在村委会和乡镇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奖励资金由乡镇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个人。转移就业奖励补贴花名册报县人社局和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备案,人社局、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组织抽查。

第七条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奖励补助:

(一)在提供相关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务工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涉嫌欺诈、恶意讨薪)或违法获得收入的。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追回奖励补助资金的同时,建立诚信台账。

第八条 责任要求:

(一)宣传、人社、文广、扶贫等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组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帮扶干部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扎实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转移就业奖励补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各乡镇对建档立卡转移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并认真按月填报《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摸底表》,详细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转移就业人员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数据。

(三)县乡村三级审核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奖励补助对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劳务经纪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中宁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贴申请表.doc

  

      2.中宁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贴花名册.docx

  



                                 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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