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1015/2020-0000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1-06 17:20:01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卫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卫党办发2019]50号)和《中卫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卫党办发2019]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是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落实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方案,对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重点水功能区划进行监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分类审批原则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六)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自治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完成污物减排任务,监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规划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姐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自治区、中卫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区域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措施。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助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配合落实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一)完成中宁县委、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
第四条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行政中心西侧一楼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宋倩 办公电话:0955-502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