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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宁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1019/2018-33400 文号 中宁党办发〔2018〕70号 生成日期 2018-05-2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中宁县农牧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中宁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宁县委办公室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3

 


 

中宁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查清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现状,盘活用好和规范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打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登记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股份集体经济实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调查产权权属现状,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二)坚持有序推进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按照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登记记录在册,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价值评估,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三)坚持保护权益原则。在清产核资中,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和现金、债权债务、没有登记入账或核算不准确的,要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据实登记调整入账,确保村集体资产权益不流失。

(四)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接受农民群众民主监督。村集体各类资产的清查结果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在充分利用好农村土地、林地、草原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进一步核实台账数据,重点对经营性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摸清村集体资产底数,明晰资产产权权属关系,完善登记台账,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保值增值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任务。

1.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档案,减少和避免重复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2.明确产权归属。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登记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3.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被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协商或招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了解资产变动情况。

5.完善“三资”监管平台。健全完善全县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源、资金)监督管理平台,整理、登记、审核、录入、汇总上报清产核资数据。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财务会计核算、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

6.界定成员身份。参照《中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管理办法》(中宁农牧发201872),由农牧局培训指导,各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界定成员身份资格工作小组,进行成员身份资格界定。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编制成员名册,报乡镇及农牧局审核备案。

四、实施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清产核资范围。全县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队、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及村(组、队、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组、队、社)及乡()级集体经济组织,撤村建居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二)清产核资内容。包括用于村级集体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牧业基础设施、牲畜(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管理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二轮土地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和待界定的资产等。

(三)时间节点。此次清产核资的登记时点为20171231,完成时间为20181231日。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11日—2018331)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发动、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工作。

1.成立机构。各乡镇成立由农牧、民生、组织、纪检、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站所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方案。依据全县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3.宣传动员。召开全县清产核资工作推进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全县清产核资工作。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开栏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内容和方式方法。

4.开展培训。农牧局和各乡镇加强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分别组织开展全县乡村干部群众清产核资培训班和乡村(组、队、社)干部培训学习班,了解政策,掌握方法,熟悉程序。

(二)实施阶段(201841-2018930日)。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严格按照清查、评估处置、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录入审核上报7个步骤进行全面清查。

1.清查。各乡镇抽调分管领导、1名干部和1名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深入到各村驻村指导督查。每个村成立由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79人工作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查。资金、资产的清查,要以村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资源的清查,要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2.评估处置。各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指导各村理顺村集体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好乡镇与村集体、村集体与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依规进行核实。对无法清理的交由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处理;对无原始凭据无法确定资产价值的,如村集体兴建的经营性房屋、政府和社会团体及个人调拨、支持或捐赠的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可在询价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评估;对现有经营性资产与原价值背离的,进行重新价值评估;对无具体使用价值的资产,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比照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进行报废,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可聘请第三方评估,也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两委”、村民代表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相关人员组成的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经全体评估人员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记并作账务处理。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3.登记。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认真填写,清查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要求登记内容全面,事实清楚,数字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4.核实。对已清查登记的集体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笔逐项进行核实。重点对经营性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资产,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晰,现状清楚。县农牧局要组成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审计组,对核实后的清查结果进行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责令乡村及时纠正,确保清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5.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由清查核实小组负责逐笔逐项在村部、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同时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征求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安排清查核实工作人员,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凡群众对资产情况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核实。

6.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集体经济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宣布确认。

7.录入审核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乡镇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清产核资结果录入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并报送县农牧局;县农牧局会同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牧局。

(三)检查验收(2018101-20181231)。在全县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核实“三资”所有权,全面建立管理台帐,做到家底清楚、台账健全、手续完备、产权明晰。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自我规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对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村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人员帮助清理。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在乡镇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再组织核查,确认无误后汇总并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农牧局。县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乡村进行督查,对重点村进行抽查,检查验收合格后,启动下一步改革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县委联系领导组长,人民政府分管副领导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县政府法制办、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林业局、枸杞产业发展服务局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局),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承担清产核资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县农牧局牵头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切实加强村“两委”班子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共同抓好清产核资工作。县委组织部加强对乡村两级党组织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县委政研室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出台有关政策县纪委监委要监督相关部门做好资产交接手续,加强对清产核资各重要环节的督查,严肃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资产、挥霍浪费,致使集体资产流失。财政局做好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的落实及资金安全运行的监管。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旅游文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枸杞产业发展服务局等部门(单位)做好所实施项目、调(分)配、下拨、管辖资产的确认和交接工作;农牧局具体负责全县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计划推进及业务工作的指导培训及监管,同时配合审计局加强对清产核资各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各乡镇是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责任主体,承担清查、评估处置、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同时完成各村成员身份界定工作。

(三)加强督查指导。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下基层频次,加强调研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对各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稳步推进工作,避免损害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加大督查力度,对工作开展缓慢,责任担当不够,工作成效差的乡镇,及时通报,对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严肃查处,确保把全县清产核资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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