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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宁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1019/2018-33398 文号 中宁党办发〔2018〕69号 生成日期 2018-05-2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中宁县农牧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中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宁县委办公室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3

 

 

中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扩大农村产权确权颁证范围,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可持续的动力支撑和制度保障,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各类产权的用益物权,有效盘活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抵押担保贷款机制,增加农业生产资金投入和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民意、尊重历史的原则。在确权登记颁证中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农村各类产权历史沿革,调查清楚产权权属现状,严格做到界址清楚、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确认产权权属,准确做到权属合法。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和赋予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不搞硬性指标,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三)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或有矛盾的农村产权,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民主公开、确保稳定的原则。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程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重点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做好个性问题矛盾的纠纷调解,切实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三、目标任务

20181月开始到202012力争利用3年时间,在全县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资源性资产(“四荒地”、水域滩涂和农村草原)经营权和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逐步将其产权纳入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管理。2018年全面启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30%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9年完成80%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20年全面完成确权任务,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并完善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档案。

四、确权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农村集体依法所有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进行全面调查登记,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厂房、市场、商铺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无权属纠纷并符合进入产权流转市场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证书有效期3年,由农牧局年检,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消失后,确权证书自动废止,由农牧局登记造册销毁。

(二)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使用权)确权以及“四荒地”使用权确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土地的使用权。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内及滨河路内的 “四荒地”暂不在确权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用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等经营使用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确权的,应确权登记颁证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承包合同,确定承包费用后办理流转经营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确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经营权。已按照“湿地”进行确权的不在确权范围。流转经营权权确证书有效期3年,由农牧局年检,当经营权(使用权)确权权属消失后,确权证书自动废止,由农牧局登记造册销毁。

(三)农村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确权。深入调查摸底,分类明确各经营主体拥有的养殖场、设施农业、温室、农产品加工设备、大中型机械设备和厂房等农业设施的所有权,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权证。确权证书有效期3年,由农牧局年检,当所有权确权权属消失后,确权证书自动废止,由农牧局登记造册销毁。

(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对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流转的农村土地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年限不得超过20281231日二轮土地承包的年限,确权证书有效期3年,由农牧局年检,流转经营主体和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合同到期后,确权证书自动废止,由农牧局登记造册销毁。继续流转经营的,重新办理流转经营权证书;如流转经营主体中途退出、放弃流转经营权的,自放弃之日起,所办流转经营权证书权限自动废止,由农牧局登记造册销毁,并通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协议贷款银行。

(五)农村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实施方案,选择石空镇关帝村试点开展农村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内的草原暂不在确权范围),总结经验后在全县推广。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11日至2018331日)。

1.制定工作方案,强化业务培训。由县农牧局负责,按照《关于印发中宁县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中宁党办发〔2017125号)的要求,制定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及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和确权技术操作规程并制作证书。抽调熟悉确权业务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干部,成立工作组,到乡村队帮助指导开展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全县乡村干部确权、业务知识培训班。各乡镇做好乡村队干部调查摸底及技术操作规程相关知识培训。

2.广泛宣传发动,健全服务机构。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让干部吃透精神、掌握政策,群众积极配合、广泛参与,技术人员明确要求、规范操作。农牧局成立农村产权确权指导服务中心,按照县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全县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农村产权确权指导服务站,充实村级信息采集员队伍,在乡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采集信息、发布信息、签订合同、建立台账、管理档案、调处纠纷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41日至20191231日)

1.开展调查摸底,如实登记造册。各乡镇组织各村通过群众民主推荐、选举群众代表的方式组成确权调查登记工作小组,配合相关单位(评估小组、评估中介机构或作业公司)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及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入户调查。调查资料要现场确认,如实填写摸底调查表。同时,现场核实确认产权现状,进一步明确产权权属关系、空间位置、产权状况、产权价值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使用权)的调查摸底,要在资源承包的基础上,以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发放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资源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调查完成后要整理登记造册并由村民代表小组签字确认,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

2.整理汇总资料,公示确认建档。各乡镇负责做好产权确权登记文件、资料集中保管和归档立卷工作,将调查摸底资料经分类整理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各乡镇村要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研究分析,寻求政策支持,逐一解决后进行二轮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分类建档造册,并建立完善电子数据库,实现档案工作与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验收。

3.核实权能属性,颁发确权证书。产权确权颁证采取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村初审,乡镇复审登记机构受理的工作模式。乡镇负责将登记公示后的产权权属关系、空间位置、产权状况、产权价值等实际状况汇总审核后,汇总编制《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册》,并提交颁证申请表,报县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农牧部门颁发相应的产权证书。

(三)建档总结阶段(202011日至20201231日)。

1.加强档案管理,建立信息平台。各乡镇将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收集的档案资料于每年1220日前移交县农牧局。同时,积极配合县农牧局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台账。按照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建档要求,对文字、账簿、图表、影像等资料分类收集、归档立案,建立规范、完整、系统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做到权属清楚、权益明确、合同规范、权证齐全、档案完备,逐步实现农村产权管理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化,为今后进行农村产权证书注销、补换发证及变更登记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提供决策依据。

2.总结工作经验、巩固提升成果。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后,各乡镇要认真总结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经验,搞好检查验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县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确权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巩固提升成果,形成专题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联系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审计局、法制办、枸杞产业发展服务局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牧局),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时完成确权颁证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及时安排部署,及时召开乡镇、村“两委”班子成员及村民代表会议,集中宣传发动。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围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与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积极性。

(三)健全仲裁机制。建立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强化矛盾源头治理,成立由县司法局、信访督办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产权纠纷仲裁委员会。县、乡农村产权确权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专职工作人员、规范的工作制度、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各乡镇、村要严格遵守确权的基本原则和确权内容要求,仔细梳理研判确权颁证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和办法及时予以化解,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加强督查指导。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个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加下基层频次,加强调研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逐步推进工作,避免损害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检查,严肃查处确权中弄虚作假、隐匿资产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造成损失、资产处置不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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