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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索引号 640521022/2021-0001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07 15:3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审计局 责任部门 中宁县审计局
有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根据部门职能、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和经济活动规模,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县直各部门(单位)、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县委和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三)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四)县委和政府授权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四条  按照“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

(一)A类审计对象是指:县委和政府管理的下属单位较多、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掌管使用财政资金额大、建设项目较多的部门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县委和政府管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二)B类审计对象是指: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

(三)C类审计对象是指:县委和政府管理的下属单位较少、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较小、建设项目较少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要调整,由县委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县委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审计,并受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审计对象5年轮审一遍。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要科学安排,分布实施,坚持“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审计对象一般控制在11-13名左右。

A类审计对象,实行“任中必审加必要的离任审计”,一般任期满2年应该安排任中审计。在任期内没有安排任中审计的在离任时应该安排离任审计。

B类审计对象,实行“离任必审,适当安排任中审计”,一般离任时应当安排审计,如果超过3年仍然在任,应当安排一次任中审计。

C类审计对象,以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为主,根据干部管理的需要,可以适当安排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近期需要调整的;

(二)领导干部已临近退休的;

(三)组织需要考察了解的;

(四)群众反映多、社会公众关注的;

(五)其他急需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一年以上的;

2.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一年以上的;

3.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领导干部已去世的;

5.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根据审计对象任职年限确定。任职不满3年的,审计领导干部实际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职超过3年的,一般审计近3年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条 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时,由县委审委会办公室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安排,研究提出审计建议名单,审委会办公室就组织部门提出的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征求纪检等有关单位意见,提交审委会决定,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组织部门根据计划下达审计委托书,年内追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县委组织部和审委会办公室、审计局商议提出,经有关领导批准,下达审计委托书,审委会办公室、审计局应当及时调整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領导干部任职时间均在3年以上的,应当安排实施同步审计。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够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委会办公室、审计局报请审委会研究,并进行项目计划调整。

第十三条 审委会办公室、审计局应和组织部门建立审计对象一览表,记录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任职单位、任职时间、接受审计情况等信息,为确定确定年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A类对象每年安排3—4个,B类对象每年安排3-4个,C类对象每年安排4-5个。

第十五条  审委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资源整合和信息沟通,探索开展融合式、嵌入式、“1+N”等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中宁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pdf




                                                                                                                        中宁县审计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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