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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发表日期: 2022年05月18日 作者: 中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来源: 中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中宁电商组办发[20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完善验收机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商发〔2021〕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项目验收方及项目管理单位等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合法依规并经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达到一定进度及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项目实施要求。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企业向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单位),并抽调有关专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提出验收意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项目承办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报告等验收文件由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条 验收方式

项目实行绩效验收:一是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实施情况汇报,解项目进度、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是现场查看,核验项目合同约定建设目标与绩效目标达成情况;三是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四是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商发〔2021〕32号)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公示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情况。

第九条 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单位应关注项目承办企业在电商帮扶衔接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条 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达到一定实施进度,或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和目标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针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的项目,可申请领导小组批准抽调相关行业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验收;

(三)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提交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再由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通过文件;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承办企业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对《中宁县2021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相应修改,经中宁县人民政府同意、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正式下文。根据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建设内容和标准的,本办法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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