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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 2022年05月18日 作者: 中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来源: 中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中宁电商组办发[20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项目形成资产,提高项目形成资产使用效益,保障项目管理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商发〔2021〕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形成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上级下拨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相应固定资产的权属归中宁县所有。

第四条专项资金所购买的固定资产,项目承办企业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五条 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在示范项目内的总调配。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

第六条项目承办企业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项目承办企业按购置价格购置相同品牌型号的资产或购置不低于购置价格的资产赔偿。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项目承办企业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八条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应书面报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需由项目承办企业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承担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维护、维修、保险及其它与运营有关的所有开支。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项目资产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九条 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并监督项目承办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办企业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作到物账相符。同时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二十二条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项目承办企业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项目承办企业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项目承办企业共同签字,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项目承办企业向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移交申请,将固定资产移交归还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废,项目承办企业无权直接进行资产报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视项目情况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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