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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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521012/2018-80413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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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8-09-18 0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宁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中宁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爱,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我县决定按照通知精神从8月1日起执行。
提高残疾军人(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返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中央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40元,自治区财政配套11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中央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80元,自治区财政配套12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中宁县财政局:李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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