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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河道采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1018/2018-38057 文号 中宁河长办发〔2018〕11号 生成日期 2018-05-15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河长制服务中心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办公室、县公安局、水务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自治区河长办《关于开展河道采砂整治行动》的通知(宁河长办发〔2018〕6号)和市河长办关于印发《中卫市河道采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河长办发〔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河长制办制定了《中宁县河道采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宁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河道采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部署,落实自治区总河长第二次会议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关于整治违规违法采砂的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河长办《关于开展河道采砂整治行动》的通知(宁河长办发〔2018〕6号)和市河长办关于印发《中卫市河道采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河长办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湖水域环境、保护河湖岸线资源,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生态安全,结合中宁县“清河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按照“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依法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在保障行洪、通航、供水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前提下,实现河道采砂有序管理和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创建优良发展环境。

二、整治时间及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6月15日止。整治范围为全县各级河湖沟道。

三、目标任务

通过采砂整治行动, 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的违规行为, 强化可采区现场管理,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法规,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查清采砂现状。各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各责任单位要抓紧组织开展河道采砂现状调查,全面查清辖区内河道采砂场分布、数量、采砂许可、采砂机械、现状采砂量等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是否存在影响河势、乱堆乱放、滥采乱挖、危及行洪和工程安全等问题,提出整改整治具体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各责任单位于5月25日前将调查报告报县河长办汇总审查。县河长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调查成果进行抽查核验,凡对河道采砂现状调查不实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谴责。

(二) 严打非法采砂。黄河自今年5月1日起全面禁止采砂;其它河道,除按批准规划并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正常开展的采砂外,其它非法采砂活动于今年5月底前一概取缔。对辖区内非法砂场进行全面关停取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国土部门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督促业主在5月底前自行拆除违章设施设备,恢复岸线原貌。逾期不拆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手段坚决予以取缔。

(三) 加快恢复治理。非法采砂场及合同已到期的砂场,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对非法采砂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采砂业主限期清运砂料、回填砂坑、恢复河道原状,有序推进河道生态修复。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大非法采砂案件要从重处理、严厉打击,始终保持对河道违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对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震慑非法采砂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法采砂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法执行到位。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加快建立河道采砂规划和审批机制。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建立完善规划编制与审批环节相关制度,坚决制止规划不编制、不审批、不执行的“三不”现象。要结合我县实际于2019年3月前完成规划编制报批。黄河干流及清水河河道采砂规划由水利厅牵头组织编制;县级河道采砂规划由水利部门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水利、国土、交通部门备案后实施。要以已经批准的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为依据,严格采砂范围和采砂量的许可,严禁突破河道采砂规划约束红线,已批准的采砂规划范围以外的采砂活动一律属于非法采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河道采砂、洗砂作业。

(六)加快健全规范监督管理机制。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许可、审查审批、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相关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确保审批、监管质量和效率,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管理空档、管理缺位,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对同一事项只进行一次许可。非季节性河道,在发放采砂许可证前,水利部门应事先征求国土部门意见,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季节性河道,采砂管理以矿产资源管理为主,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在发放采矿许可证前,国土部门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意见。河道采砂权一律采取公开挂牌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不得签订合同方式代替公开招投标。

(七)加快建立健全执法巡查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国土、交通、公安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和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加强持证砂场的日常巡查与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制定巡查方案,确保巡查质量,强化重要河道、重点河段、重要区域、重要时段和采砂总量的巡查和监管,监督采砂业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规范开采,按要求进行砂料堆放和采后恢复。坚决制止查处、严厉打击不按批准作业范围、作业方式、超深、超范围、超限量开采和乱堆乱放、采后拒不回填,以及不如实依法申报采砂量、产值、销售等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河长责任。县河长办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按照“属地管理、河长挂帅”的原则,要将河道采砂整治行动纳入河长制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全面做好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二)强化部门联动,明确责分工。县河长办要统筹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水利部门牵头梳理非季节性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国土、交通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国土部门牵头梳理季节性河道的采砂问题,水利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到位。整治行动期间,县河长办将采取明查暗访、专题督办等方式,对各地河道采砂整治行动、规范化管理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识。各责任单位要加大河道采砂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介对河道采砂政策进行公告宣传,在村镇、交通道口张贴禁采标语,让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坚决杜绝非法采砂行为。

(五)健全责任体系,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各责任单位要将河道采砂整治行动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目标任务,集中力量打好采砂整治行动的“歼灭战”,以整治行动为契机,全面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各环节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属地责任和责任主体,明确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采砂秩序混乱、非法采砂频发、乱采乱挖现象严重,以及对发现的非法采砂关闭取缔措施不力的地方,要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加强信息报送,巩固整治成果。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整治行动扎实有序开展,各责任单位每周五向县河长办上报工作进展情况。6月2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及时梳理汇总整治行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经验与做法、问题与不足、建议与意见,形成报告上报县河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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