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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12-22
来源 中宁县烟草专卖局 解读单位 中宁县烟草专卖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积极营造进退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局有关规定,结合中宁辖区实际,制定了《中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附则等三部分,共计十四条。其中,第一部分阐明了制定本规定的意义、范围、原则;第二部分主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点的标准、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点的条件以及测量的标准的说明,第三部分主要对一些专业用词进行说明解释和发布的时限和期限。

三、条款解读

(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限制性条款的政策解读。

《规定》第六条,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和《宁夏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中“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条件”和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各单位应通过在合理布局规定中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的方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有效调控,防止无序过快增长”的布局要求。

(二)对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条款的解读。

《规定》第七条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方面明确了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具体情形。

第(一)至(三)项是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补充和细化,同时也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具体措施。

第(四)(五)项是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情形的具体化描述,一方面考虑到卷烟是易燃品,经营储备的消防安全条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卷烟也是直接入口的吸食品,不能受到有害气体的污染。

第(六)项是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补充。

第(七)项是对主要从事烟草制品等包装食品经营主流实体的政策保护,防止一些不以包装食品为主要营收来源的经营户进入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后,为招揽顾客压价倾销扰乱烟草市场秩序,规避一些不良主体在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时为不法分子提供卷烟货源。

(三)对烟草制品零售点放宽性条款的政策解读。

《规定》第八条细化了不受间距限制的七种情形,主要依据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其中明确指出: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址经营的、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类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为进一步释放行政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放”的政策红利,经过认真调研、查阅政府有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放宽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四)其他政策解释。

《规定》第九条对零售点设置距离测量标准从物理属性专门作出了解释,明确了“间距距离”的测量方式有利于执法人员规范操作,更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中宁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18日


相关文件: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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