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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2023-00171 文号 中宁政规发〔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2-08 14:5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中宁县水务局
有效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用水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中宁县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的工业用水户,开展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应设立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专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是指为体现水资源的价值,维护市场公平,由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的用水户向政府缴纳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的规费。

第五条 工业用水户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载明的水量即为工业用水确权水量。超出确权水量的工业企业应通过用水权交易市场取得。

第六条 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工业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第七条 工业企业用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到市场购买相应用水权,申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

第二章 收缴使用

第八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水利部门应加强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监管。

县水务局负责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工业用水权基准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工业用水权使用费的上解入库和统筹支付,县审计局负责对工业用水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的审计监督。

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依据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核定水量;基准价按照水源和使用用途,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使用中水,配置的中水在“十四五”期间暂免缴纳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实行有偿取得用水权,按照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对2022年度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进行补征。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按取水许可水量,分年度缴纳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取水量大于或等于1万立方米的确权工业企业按照确权量缴纳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未确权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用水量缴纳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征收的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工业用水权使用费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工业用水权使用费的收缴、使用及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用水权使用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宁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施行,如遇用水权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宁夏不同水源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pdf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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