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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1016/2022-00062 文号 中宁政规发〔2022〕9号 生成日期 2022-11-10 11:14: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中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和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中宁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宁县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餐厨垃圾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第三条 本县城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城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发改、财政、审批、自然资源、环保、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加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证核发,定期向主管部门共享核准有关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保障建设用地供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油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对使用餐厨垃圾加工各种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牲畜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依法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置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经营资质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第六条 县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区域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餐厨垃圾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和自行就地处置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投资建设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设施。鼓励社会单位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经营,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资料。任何单位不得向农户、养殖户提供餐厨垃圾。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和存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封闭完好、外观整洁,并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设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垃圾混合收集、存放,不得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丢弃,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公共厕所等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4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日处理能力不少于20吨;

(四)具有五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并建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相关制度;

(六)有污染控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对交付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垃圾,做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别收集、运输、储存;

(三)保持运输车辆整洁,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渗、漏;

(四)保持车辆定位仪、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完好,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定期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储存和处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县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

(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每月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处置量、处置产物去向等资料;

(六)设施设备停产、检修需要中断作业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处置设施,并保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最终产生物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县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 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处置台账,记录餐厨垃圾种类、数量、产生物去向等资料,台账记录结果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应当接受定期检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自行就地处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责令改为集中处置。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批准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特许经营1年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退出特许经营的,应当提前1年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退出特许经营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职责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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