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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1015/2022-0011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27 09: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和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及处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达标下达我县的以奖代补资金。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罚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依据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结果,从上下级财政结算资金中扣减部分完成考核指标任务的处罚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结果导向,财政引领、以奖促建,各级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体系完整、权责清晰、适时高效、动态调整、管控有力的绿色发展投入机制,确保建成西部生态文明先行区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第四条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管理,统筹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人员补助,购置固定资产(检验监测设备除外)等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已列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辖区内大气、水污染防治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项目(燃煤锅炉煤改电、煤改气及农村散煤治理清洁取暖等)、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治理项目(锅炉、窑炉淘汰及超低改造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项目、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环境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风险源应急防护等)、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再生水循环利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河湖水域水生植被恢复等)、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废弃井封井回填等)、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等。

(三)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生态环境调查和修复治理、排污权交易改革及碳排放、碳汇林认购交易等相关项目。

第六条  下列项目及支出奖补资金不予支持:

(一)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项目。

(二)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被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必须增加的环保治理设施和技改项目。

(三)城市绿化、公园、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城乡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经费。

(五)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项目。

(六)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每年4月底前,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组织县级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并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当年下达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对项目是否支持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研究。

  依据县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本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使用初步方案,由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会同县财政局,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局厅及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局厅意见,下达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县财政局收到自治区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及时将奖补资金指标告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同时,会同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报备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照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绩效管控和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根据已审定的年度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资金拨付,由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奖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负责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并提出奖励处罚意见。财政部门对项目未按申报时限完工且超过6个月仍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收回剩余补助资金;超过18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收回的资金统筹用于其他大气、水污染治理与保护相关支出。

第十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项目推进工作的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跟进项目进展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具体用途,确需变更的,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组织对上年度奖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局可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对奖补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与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  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奖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奖补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生态环境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十九  本细则自2022年5月28日实施,有效期3年,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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