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1001/2021-00406 | 文号 | 中宁政规发〔2021〕10号 | 生成日期 | 2021-08-05 15: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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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中宁县水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中宁县节约用水奖惩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县委常委会第22次会议和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节约用水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机关(单位)、企业和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我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用水奖惩坚持分级奖励、节奖超罚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宁县各机关(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奖惩。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惩范围。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资金通过水资源税返还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筹集。
县人民政府将节约用水奖励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 节约用水奖包括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企业奖、节水先进组织奖,每年各类奖项评选不少于一个,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节水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节水新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等,不得用于个人奖励、购置固定资产、经常性支出及偿还其他债务等。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约用水先进企业,按照3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约用水先进单位,按照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节约用水先进组织,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已取得上级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节水先进单位、企业和组织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节水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DB64/T1533--2017)《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DB64/T1534--2017)《节水型灌区评价标准》(DB64/T1536--2017)完成节水示范载体创建验收。
(二)机关(单位)、企业和组织用水必须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等相关标准。
(三)单位、企业和组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无违反相关法规政策、节约用水和供用水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奖、企业奖、组织奖申报所需材料:
(一)取得节水型示范载体称号的证明材料。
(二)近三年实际用水量、水费、水资源税票据。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入选名单确定后,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现场核实:对入选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
(二)公示:将初步入选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将最终的获奖名单公布。
第十条 对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的机关(单位)、企业和组织,限制审批涉水项目,暂停审批新增用水;正常年份用水量超过分配指标15%的单位、企业和组织,予以通报;对取用水超过分配指标的企业、单位和组织,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机关(单位)、企业和组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由评选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县级各项涉水奖励申报。
机关(单位)、企业和组织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1年9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