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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公开制度文件

中宁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日期: 2022年07月16日 作者: 中宁县统计局
来源: 中宁县统计局

中宁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进一步实现我局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为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业务工作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系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机关是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局实施本规定。

本局要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要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1、单位职责、内设机构、人事信息;

2、国家、自治区出台并已主动向社会公开的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3、国家、自治区、市、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涉及法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应知晓的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县地区生产总值(GDP)、各行业运行情况等指标数据;

5、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上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和本年度整体工作计划;

8、社会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答复、处置情况;

9、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10、统计执法检查,包括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结果等;

11、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第九条 本局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1、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2、领导班子成员和职工的民主评议、年终考评结果情况;

3、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和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4、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修改有关情况。

本局对内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依据本规定实行政府信息内部公开的,在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开或者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 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可以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本局决定公开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注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开时间自本局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当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时,本局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指引。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本局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本县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本县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宁县统计局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区、市、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主体为中宁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决策方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有关技术依据等;

(二)决策过程重大事项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情况等;

(三)决策结果经集体研究同意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决定及批准执行的文件等;

(四)决策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后的工作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估效果等;

(五)决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解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可根据重大事项决策内容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中宁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试行。


中宁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定期审查制度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3.从实际出发,方便操作。

4.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审查机构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对本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

三、审核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审核

1.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内容;

2.充分体现本单位职能特点的公开内容;

3.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的审核

1.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审核

1.选定与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对社会承诺的公开时间;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4.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局各股室每季度一次审查公开属性,及时收集更新内容。

四、监督机制

(一)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股室政务公开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二)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每年对局各股室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进行评议。

(三)凡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宁县统计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宁县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试行)》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股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股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股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股室在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股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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