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根据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项 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三条 公文的草拟业务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二项 审核制度
第一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媒体刊登局领导讲话、文章,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活动报道,由办公室审核、分管业务的领导审定。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室初审,分管业务的领导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报局长审定。
第三项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各业务室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宁县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信息公开进行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业务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业务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办公室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四项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不认真落实或完成不好的;
(二)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群众投诉不能做到及时、公正处理,处理结果不公开的;
(四)有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
(五)其他在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同各业务室及个人工作相联系,与评先评优挂钩,出现问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若出现重大违纪违规现象,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业务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项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中宁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