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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公开制度文件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 2022年05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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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依照《中宁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我局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中宁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中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中宁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中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政务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中宁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短信、微信、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部门文件。包括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四)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办公场所。在应急管理局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明白纸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中宁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各职能室按照《中宁县应急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各职能室全面、准确梳理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各职能室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条款、办理对象、受理方式、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途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应急管理局各职能室负责人审查和政策法规科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职能室安排专人负责网上公示。新发布、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职能室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由承办室公开;(2)承办室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承办室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4)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可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职能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的行政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各职能室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统一报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协助各职能室人员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布信息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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