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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公开制度文件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作者: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信局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相关规定,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工信局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监察中心、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删减处理后实施公开,承办单位(个人)报批时应同时呈送内部行文文稿(密件)和拟删减后公开的文稿。

(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监察中心、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三、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科室)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工信局工业科、信息科、节能监察中心、中小微企业报请局办公室印发的公文,起草科室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局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未明确公开属性的,将按照规定予以退文;公文公开属性经办公室审核,并由文书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局办公室认为拟稿人(科室)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可与拟稿人(科室)协商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复核意见报办公室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提出。

(二)局办公室文书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拟稿人(科室)重新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字样的公文,由拟稿人(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将该公文通过中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局政务公示栏等方式对外公开。

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制度自2019年4月26日起执行。

工作资料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政务公开资料管理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

第二条 政务公开登记要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确保登记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登记要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形式、主题内容、文件序号、公开范围、审核意见等具体要求,做到清晰明确。

第四条 政务公开登记的内容必须是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的所有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登记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内容、时间、形式上相一致,并将相应的文件、会议记录等基础资料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政务公开登记应做到固定公开和定期公开的内容集中登记,随时公开的内容随时登记,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要做到一事一记。

第七条 实行预公开的内容,在登记时应当标明公开时限,征求意见的形式及范围,为正式公开打好基础。

第八条 意见建议登记要明确征求的方式、领导批办、处理结果等内容,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1、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我局落实《中宁县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以及《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落实、更新和公开的情况。

2、对政务公开形式的监督。主要督促检查我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政府网站、新媒体、服务大厅、公示栏等公开载体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和办事。

3、对政务公开期限的监督。主要督促检查我局各政务公开事项是否规定了公开期限,做到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阶段性工作随时公开。

4、政务公开载体建设及公开内容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督促我局微信公众平台运营及内容发布情况,局党务政务公示栏设立及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和发布的信息是否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5、对政务公开效果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加强与群众沟通、群众基本满意的效果。

二、督查程序

1、督查时间确定为每季度工作汇报日。

2、督查方式为查阅资料和查看网站信息。

3、告知政务公开相关责任人员,做好定期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4、通报督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及时将督查结果反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督查要求

1、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方式。

2、督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相关负责人立即进行整改。

四、督查机构

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设立督查组,督查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成。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本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  

(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信局网络信息管理制度

一、微信群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利用微信群进行工作信息交流和部门管理,现制定如下微信群管理制度:

(一)微信群规定

1. 群成员把群昵称改成真实姓名,方便工作交流和部门通知的传达,保证群内人员管理。

2. 群成员有义务将符合条件且没有进群的同事拉进微信群,保证全局工作人员都能在群里,方便工作交流和任务下达。

3. 群成员不得随意将不符合条件的人拉进微信群,有义务监督微信群的日常运作。

4. 为保证微信群的日常运行,群成员不得随意在群里发布广告、虚假信息等内容。

5. 为保证微信群不影响群成员日常工作和休息,无特殊情况不得在晚11:00后、早7:00前发布信息。

6. 群成员不得在微信群内无故刷屏。

7. 群里集中下发的通知要及时做回复,比如收到、执行、马上执行之类的回复语言,不可见之信息淡漠视之。

8. 正确对待群里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各部门一定要及时传达到,以落实到工作中快速解决

(二) 微信群内容

1. 发布正面、积极的内容。

2. 树立正确的工作方向和目标,分享好的经验,让大家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明确需要改进的方向。

3. 本群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禁止出现不良政治倾向、 宗教、色情、暴力等内容。

4. 严格保守我局机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工作内容等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

5. 严禁在群内发布色情、赌博、病毒链接,一经发现,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

6. 本制度由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微信公众账号的良性、可持续的发展与完善日常图文发布的审核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1.“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znjingmaoju@126.com)是我局官方微信平台,由我局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

2.我局微信公众平台主要发布工业和信息化信息、节能降耗信息、中小微企业信息、扶贫政策等相关信息。

3.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发布信息,必须首先拟定信息内容(文字、图片、音频等),报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

4.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内容:对于转载的文章、信息等应注明来源,对于有原创保护的内容需要申请对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5. 微信公众平台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泄漏。

6. 各工业企业如需在我局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需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发布。

7.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

8. 本制度有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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