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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公开制度文件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日期: 2019年06月04日 作者: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
来源: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行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本单位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各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单位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系统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卫生健康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并予以奖惩。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全县卫生健康系统所有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明确一位单位领导分管,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本》,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七条 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报送县卫计局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市、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坚持准确、及时、严肃、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正确引导、影响社会舆论,全面提升政府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为重点组织信息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新闻发布工作,并接受县政府办公室的指导。具体工作由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发布会以“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简称卫局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卫局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卫局分管领导主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中宁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报卫局办公室,卫局办公室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卫计局办公室应及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卫局办公室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原则上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九条 凡举办卫局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全县卫生健康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卫计局办公室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卫局办公室把关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涉及个别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卫局办公室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县级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严肃新闻发布纪律,任何单位未经批准备案,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对擅自对外发布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制订完善各自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卫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中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务舆情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区、市、县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县卫生健康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府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检测收集。各单位负责检测、收集政府门户网站、论坛、微博、网络问政、热线电话、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检测收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政府热线、政务微博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各单位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局“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舆情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五)公开回应。各单位要明确专门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府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坚持和完善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建立工作落实和联动机制,努力在全县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要加强对政务微博建设的指导,与民生联系密切的部门要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好、发挥好“政务微博、微信”的作用。强化政务微博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制度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社会公众对卫生政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卫生健康局行政行为的认识,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号)及区、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解读范围。贯彻落实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重要文件的实施意见;以卫生健康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卫生健康局自行出台,但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工作、活动实施方案等。 

第二条  解读主体。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卫局名义印发的重要工作、活动实施方案等,由制发单位、科室负责做好解读工作。 

第三条  解读要素。政策解读要全面准确讲清楚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重要意义、办事程序、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以及政策出台后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同时,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政策起草单位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解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第四条  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卫局名义印发的重要工作活动实施方案,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材料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签。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电视、报刊、微信、微博、手机端等载体,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卫局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卫局办公室要做好政策解读专栏的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六条  建立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对政策性强、信息量大的政策,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人员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七条  健全机制。由卫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材料。各单位、各科室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质量,回应社会关切;办公室要完善政策解读专栏,主动与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八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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