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我县农村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交函〔2022〕125号),结合我县农村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实际情况,特制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补贴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客运经营许可且正常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水路客运经营者和巡游出租汽车司机。
补贴对象
(一)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具体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2021年期间在我区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者经许可同意在本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且主要服务于农村群众出行。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具体指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并合法从事农村水路客运的动力船舶。
(三)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具体指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营运,为广城镇居民提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2021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我局研究成立了中宁县2021年农村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建辉
副组长:胡学银、张富莹
成 员:严维波、万晖、康晓明、莫媛、尤天云、陈刚、李建宁、郭艳敏、殷慧、李国旗、王洁、施霞、马小楠
执法大队负责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审核工作。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进行公示。
三、补贴资金和标准
给我县下达农村道路客运车辆63辆及座位数2152、出租车513辆、水路客运船舶0吨位量核定。补贴标准:2021年度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按583元/座的标准进行补贴,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按316元/吨的标准进行补贴,燃油燃气巡游出租车运营按照1956元/辆的标准进行补贴;对2021年度内运营的纯电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6-8米约为2.1万元/辆,8-10米约为3.8万元/辆,10米以上约为5万元/辆。
四、发放程序
(一)企业申报。各客运企业(或经营者)要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和运营台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认真核对车辆信息,核算车辆补贴金额,如实填写《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发放册》上报交通运输局,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企业座谈。各客运企业申报结束后,召开农村客运、出租车参与单位负责人及经营业户进行座谈,了解企业车辆运营申报情况和车辆进站安检情况。
(三)汇总审核。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对客运企业(或经营者)上报的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发放册进行汇总、审核、抽查。监督申报企业(或经营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册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后报县交通运输局复核。
(四)复核公示。县交通运输局将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册复核无误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发放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
(五)核拨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及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将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资金代发至各客运企业(或经营者)账户。
五、具体要求
(一)做好公示宣传。各客运企业应通过多种方式对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范围、时限、补贴方案、资金拨付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和告知,确保补贴工作的公正公开。
(二)确保数据准确。各客运企业(或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标准上报年度成品油价格财政补贴发放册,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无误。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或经营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管理权限抄告有关部门,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3.2021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新能源城市公交).pdf
6.2021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情况明细表(新能源城市公交).pdf
中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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