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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18年10月08日 作者: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宁县大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147家企业:

经查,中宁县大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147家企业(含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附后),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2018828日,我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宁夏法制报发布了《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上述企业我局拟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上述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吊销企业名单.pdf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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