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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中宁县财政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作者: 中宁县财政局
来源: 中宁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县财政局局。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联 系 人:鲁海燕

电子邮箱:znczj214@163.com

附件: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宁县财政局局

                              2023年11月15日


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和《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卫财发〔202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宁县委员会办公室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自行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含所有土地、房屋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按程序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审批的,在审批程序完成后,将审批文件和处置结果等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现场勘验、审核,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四)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批复,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要求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资产处置权限报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将评估结果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五)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县财政局、主管部门的批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对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应进行公开交易;经批准报废、仍有残余价值的,或由单位自行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处置,或进行公开交易;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资产,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收入上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七)备案及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及时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调整。

第四章处置方式和需提交的材料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进行审批。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自治区、中卫市无偿划转给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自治区、中卫市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县无偿划转给自治中卫市的,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 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 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三节 转让

第十九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县财政局、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换

第二十二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县财政局、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四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的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六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九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条 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中宁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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